欧盟木材法规常见问题---尽职调查,认证的作用和欧盟木材法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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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欧盟木材法案与FSC和PEFC相似么?
A:不相似。欧盟木材法规是欧盟的一项法律,目的是禁止非法采伐的木材在欧盟市场上流通。欧盟木材法规针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贸易规定了强制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非法木材买卖的风险。此木材法规同时适用于进口木材和欧盟内部生产的木材。此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市场上贸易的木材、木制品并覆盖大多数林产品的一般贸易。遵守该项法规是欧盟木材生产、经营、贸易企业关注的义务。 FSC(森林管理委员会)和PEFC(森林认证体系认可计划)是现存两个自愿森林认证体系,森林经营单位、木材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可以选择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这些标准是基于现行全球可持续森林经营最佳实践的广泛共识为基础。政府可以选择FSC、PEFC或者其他标准对其森林进行认证,或作为其政府采购的标准,但政府不参与森林认证体系管理,也不参与任何第三方发证过程的审核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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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从哪里能了解到相关信息?
A:欧盟的尽职调查要求在第995/2010号欧盟条例及第607/20121号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里有详细说明。 木材“行业”主要指在欧盟内部进行木制品生产的公司、机构或个人,或将木制品进口到欧盟,并第一次将这些木材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公司、机构或个人。在欧盟木材法规里,将这种机构或个人定义为“运营商”,其必须进行尽职调查。为满足这些要求,运营商的尽职调查体系中的风险评估必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获取2)风险评估 3)风险规避。 每个运营商根据自己的能力、资源和知识水平决定是否寻找一个服务公司为其设计自身的尽职调查体系,或遵照监督机构的体系。欧盟木材法规没有提出具体怎么做,但建立尽职调查体系投入的工作量取决于供应链的复杂程度和运营商的业务范围。 “行业”也指在欧盟市场内第二次、第三次,或随后的时间里购买或销售木材或木制品的公司,机构或个人。他们也被称为“贸易商”。所有的贸易商或零售商购买或销售木材或木制品必须能够确认以下信息: 1)木材和木制品从哪里买来; 2)木材和木制品卖到哪里。 上述信息保留至少保存5年,如有需要,随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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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森林管理委员会(FSC)和森林认证体系认可计划(PEFC)是尽职调查的合作伙伴吗?这些认证证书是否足以证明其合法性? 由马来西亚木材认证委员会(MTTC)颁发的马来西亚木材认证体系(MTCS)的证书有效吗?
A:欧盟木材法规中并没有出现“尽职调查合作伙伴”这种说法。如果这是指帮助企业满足尽职调查要求的机构,正确的称谓是“监督机构”。这些经过授权的机构对企业提供尽职调查体系方面的帮助。 在欧盟木材法规里,如果运营商评估FSC、PEFC以及其他第三方认证机构足够可信,那么这些认证体系可以作为风险评估和风险规避的工具,但是不能成为合法性的证据,同时也不能因此构成豁免运营商根据欧盟木材法规及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的要求收集相关信息并且对所有风险规避要素进行评估的责任。只有来自与欧盟签署了“自愿合作伙伴关系协议(VPA)”国家,在其木材合法性保证体系被认可合法有效情况下生产的FLEGT证书木材(FELGT-licensed timber)及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附录A、B或C列明的物种并具有CITES出口许可的木材,才被认可为具有合法性证明。 马来西亚木材认证体系(MTCS)已经得到PEFC的认可,所以与其他第三方认证体系的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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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保证我们的产品可以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最佳的认证标准是什么?
A:你在欧洲的客户,也就是第一次把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运营商,在根据欧盟木材法规和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的要求对某一特定认证体系进行过可信性评估之后,将决定哪种认证标准可以作为符合欧盟木材法规的合法证明,责任在运营商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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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谁执行欧盟木材法案?
A:欧盟成员国将负责执行、实施欧盟木材法规。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管欧盟成员国有效、一致地实施此木材法规。 欧盟成员国指定主管机构负责欧盟木材法规的实施工作。他们的职责是对运营商、监督机构和贸易商进行现场检查,并保存和交流他们的行动记录。 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违反欧盟木材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法规的执行应该是有效的、适当的和劝诫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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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是否能就禁止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其市场以及尽职调查体系取得标准的一致性,以便出口企业使用同一体系/通过相同程序?就可以出口到不同的市场?
A:事实上,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木材法规采用相似的方法,拒绝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市场,但因这些国家的立法体系不同。所以这些国家要求的文件和体系会有不同。这些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一些细节要求上。 从实施角度讲,美国和欧盟的运营商需要的信息本质上相同,只是方式不同。美国的运营商需要知道产品中所使用的木材来源并确保是经过合法砍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