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木材法规常见问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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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木材法规在其开始实施(2013年3月3日)之前会对砍伐的木材有何影响?

    A:木材法规会影响任何从2013年3月3日起被投放到欧盟市场上的木材和木制品,即使是2013年3月3日之前砍伐的。例:木材于2013年2月在加蓬砍伐,于2013年3月3日投放到欧盟市场。木材法规适用于这种情况。
  • Q:从2013年3月3日开始,木材法规将适用于什么类型的木材?

    A:木材法规适用的木材和木制品有一份经过一致同意确定下来的列表。此列表位于木材法规的附件中,并指定了它适用产品相关的海关编码。例:木材条例适用于未打印纸(海关编码47&48,除了竹和回收(废碎)产品)),但它并不适用于印刷纸制品(海关编码49)。
  • Q:木材法规和FLEGT VPA适用于相同的木材产品吗?

    A:有时候会。木材法规订立了属于其职权的产品列表。任何在此列表中的木材,只要出口到欧盟,就必须遵守该法规。对于自愿合作伙伴关系协议(VPAs)则有两种方式来确定其协议范围内的产品。有些产品会自动注册,因为他们被列入“森林执法,施政与贸易规例”上(EC条例2173/2005),其中列有适用于任何VPA的发牌制度的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此外,每个自愿合作伙伴关系协议都可能会列出属于其特定协议范围内的其他产品。虽然有很多重叠,但是由木材法规涵盖的产品不一定在VPAs中涵盖。同样,VPAs也可能适用于不受木材法规影响的产品。例:海关代码4409的产品—用于镶木地板而未被组装的木条和横条—被包含在木材法规中。但这些产品未被FLEGT法规(EC)2173/2005涉及,所以不属于VPAS自动纳入的范围。然而,在VPAS目前商定,这些产品被列入欧盟和刚果(布)与欧盟和加纳之间达成的自愿合作伙伴关系协议中。
  • Q:木材法规有规定加蓬的木材供应商的责任吗?如果有,是什么样的责任?

    A:视情况而定。木材法规的直接责任由欧盟市场上的木材和木制品的直接投放组织承担。(特别是:禁止运营商向欧盟市场输送非法采伐的木材,并且有责任尽职调查)在加蓬的木材供应商是不是运营商将取决于每宗个例的情况。如果该加蓬供应商是直接向欧盟市场投放木材的组织,这将是运营商,所以必须遵守木材法规的主要规定。然而在加蓬的供应商可能会把木材/木制品出售给另一个组织,而这个组织是直接向欧盟市场投放木材的。在这种情况下,加蓬的供应商不算运营商。其次,即使在加蓬的木材供应商不是运营商,如果木材在欧盟国家销售的运营商需要特定的信息,木材(如木材种),加蓬的木材供应商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这方面的数据。例:如果一个加蓬的供应商向另一家欧盟的公司销售木制办公家具(HS编码9403 30 – 属于法规范围内),这家公司将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上,那么这个加蓬供应商不是一个运营商,但可以预期会被这家欧盟公司询问家具用到的木材种类的详细信息。
  • Q:在木材法规下,一个运营商必须是地处欧盟的组织吗?

    A:不是。运营商可以在欧盟或是在外部。运营商是指率先将木材/木材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机构。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情形,运营商的定义就不同。涉及到木材贸易的机构对自己是否是个运营商可以进行初步的评估。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也会评估这个。同意一个特别的机构是否是运营商最终取决于相关成员国的法庭的判决。例如:一个中国公司制造木质家具,然后出口到欧盟,卖给了一个欧盟的买家。在欧盟,木材的所用权就转给了欧盟的买家。在这种情形下,中国的公司可能就成为了运营商。
  • Q:对于木材有被非法砍伐的风险,运营商是否不得不尽职调查?

    A:是的。即使当运营商确定木材是合法砍伐的(例如:运营商自己砍伐的木材)也必须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从而与木材法规所设置的框架保持一致。备注:1)为了尽职调查,运营商需要了解一些木材的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a.树木的通用名称,一些情况下,还要它的学名全称b.木材采伐的国家,一些情况下,还要采伐地的地名和特许经营权c.有相关的文件证明采伐的木材是合法的 2)为了证明已行使尽职调查,必须保持书面记录,并可提供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