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尽职调查”系统同时对进口商和本地加工商施加要求。法案规定进口商在将受管制木产品进口到澳大利亚之前,加工商在生产制造木材产品之前都必须有一个尽职调查体系,并保存该尽职调查体系的书面记录。并且在进口时向海关呈报他们已经进行了所需的尽职调查。澳大利亚尽职调查体系程序包含四个步骤:即信息收集、风险确定、风险评估以及风险规避。
(1)第一步 信息收集
进口商和加工商必须获取其想要进口和加工的木材或木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多的获取该产品的信息,信息的获取对进口商来说应该是合理可行的。
进口商在进口一项受管制的木产品之前或者加工商在生产加工木材之前
需获得的该产品的信息包括下列方面:
a.受管制木产品或未加工圆木的描述,包括产品类型、商品名以及树种常用名称;
b.采伐来源国以及采伐国所在采伐区域信息;
c.产品生产国信息;
d.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营业名称、公司注册码(如有);
e.产品的数量(以体积、重量或单位数量表示);
f. 由供货商提供涉及产品采购的文件;
g.如果木材合法性框架适用于某木材产品或该木材采伐地区,木材采伐者或相关人员应提供执照或者证书的副本作为表明符合框架要求的证据;
h.如果特定国家指南适用于某木材产品或者该木材采伐地点,要求进口商获取该产品的相关信息或证据,例如证书、执照或者其他文件。
可以证明产品不是非法采伐的证据包括1)该产品所包含的木材采伐树种在该木材采伐地被证明是否为禁止2)木材采伐地点是否是通过立法或法规条例所授权3)如果木材采伐权的获得要求支付,确定支付是否已完成4)如果某人拥有某木材采伐地的土地合法使用和占有权,木材采伐是否和法律规定相矛盾。
(2)第二步 风险确定
进口商或者加工商可采用这一步骤中列出的可选程序---这包括根据下列木材合法性框架(timber legality framework)或特定国家指南(country specific guidelines)评估和发现风险。
法案认可和指定的木材合法性框架包括3种:a、欧盟委员会执行的“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FLEGT)计划;b、森林管理委员会(FSC)执行的森林经营认证计划;c、PEFC执行的森林认证认可计划可持续森林经营认证。
1)可选程序1:根据上述某一木材合法性框架评估和发现风险
此程序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受管制木产品的进口商和对圆木进行生产加工的加工商。限制条件为:木材产品或者采伐区域适用于上述三种木材合法性框架之一,并且进口商选择使用下述程序,即生产或进口木材产品之前,加工商和进口商必须:
a.评估通过框架所获取的信息和证据是否准确可靠;
b.识别通过使用框架所收集的信息与第一步中所要求的信息收集是否相一致,评估产品是否为非法采伐、存在由非法采伐的木材制成或者含有非法采伐木材的风险;
c.在识别所收集信息进而评估和识别风险过程中,考虑进口商或加工商知道或者应当合理知道的任何其他的,关于可以表明产品是否为非法采伐、由非法采伐的木材制成或者含有非法采伐木材的信息;
d.如实做好识别和评估记录。
2)可选程序2:根据特定国家指南评估和发现风险
此程序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加工商和进口受管制木产品的进口商。限制条件为:木材产品或者采伐区域适用于特定国家指南(具体的国家指南相关内容尚未发布,澳大利亚政府将会和他国政府一道制定该国国家具体指导方案)并且加工商或进口商选择使用下述程序,即进口产品之前,加工商和进口商必须:
a.评估通过使用国家指南所收集的信息与第一步中所要求的信息收集是否相一致;
b.在识别所收集信息进而评估和识别风险的过程中,评估产品是否存为非法采伐、由非法采伐的木材制成或含有非法采伐木材的风险。
c.在识别所收集信息进而评估和识别风险过程中,考虑加工商和进口商知道或者应当合理知道的任何其他的,关于可以表明产品是否为非法采伐、由非法采伐的木材制成或者含有非法采伐木材的信息;
d.如实做好识别和评估记录。
(3)第三步 风险评估
如果加工商或者进口商没有采用第二步中列出的可选程序,或如果其采用了第二步中列出的可选程序但发现木材存在着非法采伐的风险,而且该风险不低,加工商或进口商必须开展风险评估。
在加工或者进口产品前,加工商和进口商必须评估所进口的圆木或受管制木产品是否存在着为非法采伐、由非法采伐的木材制成或者含有非法采伐木材的风险。需要采取的行动有:
a.评估所收集的信息是否与第一步中所要求的信息收集相一致;
b.风险评估还需考虑下列因素:考虑高风险地区,如非法采伐多发的地区、根据树种推断非法采伐可能发生的地区、有武装冲突的地区;考虑产品的复杂性;考虑进口商知道或者应当合理知道的任何其他的,关于可以表明产品是否由非法采伐的木材制成或者含有非法采伐木材的信息;
c.对风险评估过程做好如实的记录;
(4)第四步 风险规避
如果加工商或者进口商在第三步中发现木材存在非法采伐的风险,而且该风险不低,进口商必须根据《条例》开展风险规避程序。
风险规避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获得关于产品更多的信息,包括关于产品的任何其他认证或者第三方评估;
b.重新评估产品是否存在为非法采伐、由非法采伐的木材制成或者含有非法采伐木材的风险,包括考虑第三步风险评估中提及的加工商或进口商风险评估时需采取的行动和考虑的因素;
c.不进口该风险木材或者木材产品;此外
d.还需对风险评估过程做好如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