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斯法案》是美国第一部联邦自然保护法案,作为美国联邦层面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雷斯法案》百余年来历经修订,最为重要的有1969 年、1981 年、1989 年和2008 年的几次修订。经过多次完善,《雷斯法案》内容不断演化,适用领域日益广泛,时至今日,已构成美国联邦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执法体系的基础。
美国《雷斯法案》只是2007 年美国粮食、保护和能源法案(俗称“美国农业法案”)的一部分,一直以来是美国相关机构打击野生动物犯罪最有力的工具之一。于2008 年5 月22 日正式生效的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延伸至植物及其制品(林产品)贸易,它认可、支持其他国家管理本国自然资源中做出的努力,并对企业交易来自合法渠道的植物及植物制品(林产品)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通俗地说,如果“你”在植物的获取、采伐、占有、运输、销售或出口环节违反了任何一个国家或美国各州的相关法律,以及提供虚假证明、虚假商标等等,那么根据雷斯法案“你”已经违反美国法律《雷斯法案修正案》。
美国雷斯法案修订前,有关植物的条款区域限定比较窄,仅限于美国本土植物并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或美国州法律的物种。修订后的雷斯法案扩充了针对植物的执法条款,涉及进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取或购买违反其他国家法律获得的植物或产品均为非法。它扩展了植物的界定,包括植物界任何野外品种的任何部分或者其衍生产品。这一定义涵盖了所有木质产品,包括来自天然林与人工林的林木以及由木材制成的各种木材加工产品如纸浆、纸张、家具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