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自产木材管理主要体现为木材采伐许可证管理、木材运输管理证管理、木材加工许可证管理的“三证”制度。
1.木材采伐许可证管理
中国制定了严格的凭证采伐林木制度和采伐限额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适用以上各款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就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作了规定,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对采伐限额有详细的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对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对于不具备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也做了详细规定: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对于木材盗伐的法律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木材盗伐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 m3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 m3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 m3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 m3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采伐许可证的管理
以江西省浮梁县为例,浮梁林地经营主体分为:国有、集体、经营大户和公司所有四种。浮梁县林业局依据我国森林法规定,对森林采伐采取凭证采伐的管理方式。分为三种:
一、制定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每5年定一次限额采伐量,总体原则是采伐量不能超过生长量。经过三级(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和省林业厅)批准。
二、按照树木的年轮,合理分配年度生长计划:以县政府的名义将计划下达到各乡镇。根据资源总体状况等确定,对所有上报的采伐量进行公示(第一版公示)。落实到每家每户后进行第二版公示。伐前和伐后都公示。强化伐区管理,实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管理方法。如公示结果没有异议,则进行操作。
三、林木采伐证的具体发放:凭申请书、林权证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统一到林政大厅办理商品材采伐证。全省统一联网,都在网上办理。
采伐区域有记号,采伐前告知采伐者,择伐也要做好记号。采取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报告的管理方式。注重增强经营者的自主性,林业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作用。对采伐活动进行公示。公示的目的是: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目的。对公示出现的问题进行适当调整。
采伐木材后,林业站对木材进行检验,开具发货单,到加工厂检查后验货。
2.木材运输管理证管理
木材运输管理是依法维护正常的木材运输秩序,防止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流通流域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对于没有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
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案例分析: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
云南省根据《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7〕20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做出云南省木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关于木材运输的管理有: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实行运输许可证。出口的木材未经省林业和外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出省外。木材运输应严格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不出省的木材,使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木材运输许可证》;出省的木材,使用由林业部印制的《木材运输许可证》。公路、铁路、水路运输木材要证随车(船)行。凡无《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木材,使用涂改、伪造的运输证以及其他各种无效运输证运输木材 ,或超过运输证签注数量运输木材的,一律按违法运输处理出省木材必须严格执行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1〕102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统一提报运输计划铁路、码头、公路沿线的贮木场或木材中转场(站),必须逐级申请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凡未经批准设立经营木材中转业务的场(站)必须关闭。非林业部门不得自行经营木材贮运业务。
进一步强化木材检查站的工作。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 条件的地方,木材检查站由林业、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联合组建木材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无证运输和证货不符的木材,有权扣留,并按林业部发布的《木材运输管理办法》处理。检查站工作人员,应按《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的规定,严以律己,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木材加工许可证管理
木材凭证经营加工管理与凭证采伐林木管理、凭证运输木材管理,共同构成了森林采伐源头管理和木材流通环节管理一体化监管体系。
对于木材加工许可证的管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各省的木材流通管理条例。取得木材加工许可证,要具备以下条件:木材来源合法;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木材加工经营企业要有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或合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