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相关法规
中国对濒危木材物种进口的管制政策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CITES公约履约工作。自上世纪80年代初加入CITES公约以来,中国政府不断推动濒危物种保护管理、执法和能力建设。

一是建立完善野生动植物贸易管理和履约法律法规体系,颁布实施了《中和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全面推动公约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和实施;

二是密切联系林业、渔业、海关等相关部门,不断完善进出口管理政策,加强对贸易活动的监管;

三是与濒危物种科学机构通力合作,加强濒危物种科学研究,开展大宗和重点物种的科学评估监测,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四是积极协调海关、公安、工商、农业、林业、质检等执法部门,成立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的部门间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一系列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约》知识普及宣传活动,从多方面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履约的良好氛围。

中国积极参与《公约》的各项活动,与各缔约方、《公约》秘书处及相关国际组织保持良好交流互动,推动《公约》各项决议决定的有效执行。近年来,中国先后组织举办了 “赛加羚羊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讨会”、“亚洲蛇类贸易研讨会”、“控制象牙非法贸易技术研讨会”、“亚洲区域电子许可会议”以及湄公河流域、丝绸之路、东北亚、中印尼等区域履约执法研讨会,组织和参加了两次“眼镜蛇行动”,参与国际保护老虎、雪豹、大象、犀牛等会议,并采取多项举措推动相关物种的栖息地保护、野外种群恢复、实施联合执法、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中国在CITES公约履约方面的务实行动,充分体现了作为《公约》缔约方,积极参与《公约》事务、承担《公约》义务、推动《公约》健康发展的良好愿望和决心。

中国政府始终采取比CITES公约更为严格的国内管理措施,来加强对进口濒危和珍稀木材的贸易控制。

一是实行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制度。根据《森林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口CITES附录II和附录III所列木材物种,除要取得出口国管理机构核发的CITES出口许可证之外,还要事先向国家濒管办申办并取得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海关凭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二是实行境外许可证核实确认制度。在核发濒危木材的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之前,国家濒管办会与出口国管理机构进行联系,核实确实相应CITES出口许可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防止申请人以欺诈手段骗取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

三是实行《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制度。国家濒管办与海关总署早在1998年就共同制定并实施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制度。该目录对十位海关协调制度编码中涉及CITES附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编码加注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条件,并不断进行更新。目前,该目录中列明了众多特定木材类别或物种的编码,如红木类、南美蒺藜木(Bulnesia sarmientoi)、沉香类(Aquilaria spp.)、拉敏木(Gonystyls spp.)等,有效提高了海关对进出口木材在内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

四是实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制度。为确保《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濒管办还引入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制度,规定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但不属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管理。例如,对所有涉及进口红木的原木或者板材,属于CITES附录管制的,申请人必须向海关提交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不属于CITES附录管制的,申请人则必须向海关提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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